
员工工资被拖欠数月,用人单位提出以茶叶抵扣薪资并签订协议,事后拒不支付货币工资,该以物抵薪的约定是否有效?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用人单位A公司支付王某被拖欠的工资60万元。A公司主营业务是产销某品牌茶叶。2021年7月,王某入职该公司担任总经理,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月薪10万元,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2022年1月至10月,A公司每月仅向王某支付4万元,累计拖欠工资60万元。2022年11月,因市场环境变化和项目资金短缺等问题,A公司决定收缩经营规模,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薪资清偿协议》,确认A公司欠薪60万元,约定可按A公司出品茶叶的零售价2折至3折以货抵薪;公司有资金能力时,在一年半期限内分期或一次性全额清偿王某薪资。一年半后,王某要求A公司支付欠薪,A公司以《薪资清偿协议》中关于工资数额的约定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调整欠付款项,并要求按照双方在《薪资清偿协议》中的约定,以茶叶抵顶工资,拒绝以货币形式支付。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60万元工资。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无需支付该笔工资。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焦点是《薪资清偿协议》中关于所欠工资数额的约定及以货物抵顶工资的约定是否有效。首先,双方签订的《薪资清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A公司盖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内容和实际欠薪情况一致。A公司虽声称协议约定的工资数额显失公平,主张王某的薪资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予以调整,但A公司并未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王某的薪资进行调整,反而于劳动关系解除后签署案涉《薪资清偿协议》,明确拖欠工资60万元,故A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故以货抵薪的条款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A公司关于以茶叶抵顶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王某工资共6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来源 | 人民法院
陪同默茨访华的,还有来自汽车、化工、生物制药、机械制造、循环经济等德国优势领域的约30家头部企业高管,德方寻求同中国深化未来经贸关系的目的十分明确。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的德国问题学者表示,在“特朗普冲击”重创跨大西洋伙伴关系的背景下,默茨此访将成为观察德国在战略竞争与务实合作之间如何寻求平衡的重要窗口,也是其阶段性外交试探与路径选择的直观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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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中午,默茨飞抵浙江杭州。在人形机器人企业宇树科技,默茨与“春晚同款”机器人零距离互动。伴随着铿锵有力的鼓点,身着红色喜庆上衣的机器人时而腾挪闪转,时而凌空翻跃大盘下跌如何避险,引得默茨频频鼓掌,惊叹不已。随访的德国商界代表也纷纷举起手机,记录下一幕幕充满未来感的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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